沈阳:电梯困人不及时救援最高罚2万2013/03/01
今后沈阳的电梯安全管理将有地方管理细则了。
12月24日,沈阳市政府法制办公开发布了《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这也是沈阳首次为电梯安全设立地方管理规范,管理办法有望在明年年初正式实施。
昨日,该草案的主要起草人之一,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副处长王倩对管理办法给予详细解读。
电梯未确定“管理者”不许使用
《草案》第十二条:电梯应确定使用管理者,未确定使用管理者的,不得投入使用。
解读:为了进一步完善电梯管理制度,达到责任明晰,“电梯管理者”这个概念也是沈阳市电梯管理方面的一个特色办法。所谓“电梯管理者”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电梯使用管理者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
(三)自行管理的,属单一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人为电梯管理者;共有产权的,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
(四)无法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的,可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
今后电梯的使用不仅是要有质量合格报告,安全运行报告,必须还要确定“电梯管理者”方可投入使用。在使用过程中电梯使用管理者是电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